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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

(湖南考区)笔试准考证打印及参考提示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湖南考区)笔试将于2021年11月27日下午、28日举行,这次笔试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举行的,为了保障考试安全和广大考生健康,更好地服务考生、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现将有关重点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于准考试打印

1.打印时间:2021年11月22日0:00-11月28日12:00。

2.打印地址:可通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选择“考生考务入口”进入,通过报名序号和身份证号登录准考证打印系统。

3.考生打印准考证后,请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注意事项,并按要求做好考前准备。要认真查看自己参加考试所在考点及详细地址,避免走错考点学校。考生要按准考证上标明的考场号,准确找到自己的考场和座位,防止进错考场坐错座位。

二、关于疫情防控

    1.请考生认真阅读湖南人事考试网(http://www.hunanpea.com/)发布的《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湖南考区)笔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告知书),知悉相关防疫规定,有10种情形中任何之一的考生不允许参加考试。

    2.所有考生应在首场考试考前48小时内进行新冠肺炎病毒核酸采样检测。提前打印好本人考前24小时内的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彩色截图(包含个人相关信息和更新日期)以及考前48小时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报告纸质版,确保打印的图片信息完整、清晰,在进入考点时供工作人员查验。

    3.考前考生应做好自我健康管理和监测,不要前往有疫情的省市和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不出国(境),尽量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到人群密集场所。出行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全程佩戴口罩并做好手部卫生。

    4. 信息核查过程中,如实申报本人身体健康异常状况和旅居史、接触史,如实提供相关防疫信息和资料。不配合考试防疫工作、不如实报告健康异常状况,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信息)的,将取消考试资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人事考试疫情防控会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国家和我省疫情防控总体部署和要求适时调整。请考生及时关注湖南人事考试网,了解疫情防控的最新要求,并严格遵守。

三、其它参考提示

1.进入考点需查验准考证、有效身份证(如身份证遗失,可提前到户籍或考点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临时身份证明或带照片的户籍证明)、健康码、通行大数据行程卡、核酸检测报告,测量体温,考试当天应提前1.5小时到达考点,从提示校门进入考点。考试当天各考点学校交通干道可能出现拥堵,考生应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合理规划好交通路线。因防疫要求,考生车辆原则上不允许进入考点,开车前往的考生,建议另带一名驾驶员,送达考点后即停即走。

2.所有考生要认真阅读《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中组发〔2021〕12号),知悉和遵守考试纪律规定。考试组织部门将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和纪律,依法处理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给予其取消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开考30分钟后一律禁止进入考场,考试全程不得提前交卷。请认真阅读试卷和答题卡上的作答要求,按规定答题,否则后果由本人承担。

4.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考生进入考场后,手机等电子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至考场座位,考试开始后在考场座位上发现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一律严格按规定处理。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严禁将本人或他人的答题卡、题本、草稿纸带出考场;严禁损坏、撕毁题本或答题卡;严禁抄录、复制、传播试题或与试题相关内容;严禁参与团伙作弊、高科技作弊,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 考试结束后,将按规定进行雷同试卷甄别工作。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包括被抄袭的),按《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在考试期间,报考者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袭。

6. 本次考试属“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组织考试作弊、替考等行为适用《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涉考犯罪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实施相关行为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附件:部分涉考法律法规摘录

 

 

湖南省人事考试院

(湖南省公务员考试测评中心)

 2021年11月21日

 

附件

部分涉考法律法规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摘录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的,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四)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二)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五)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录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